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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那么原来的条款失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形式上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原来条款的承诺仍为有效。 一、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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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那么原来的条款失效。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修改后的改后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被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重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借条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借条上有改过的痕迹,借贷双方没有异议的,借条有效,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该借条无效。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对借款本金没有实质性影响,本金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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