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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保理债权转让是哪些意思?

2024-09-03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一、保理业务中未来债权转让有效性问题 归纳起来,未来债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债权尚未产生。顾名思义,未来债权必然是尚未产生的债权。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虽然债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债权的产生具有较大的可能性,但也至少有经过一定期间或成就一定条件或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后,债权才能产生。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也只有在为一定行为或一定事实出现后,其安全的产生才具有可能性。 第二,债权的产生具有或然性。未来债权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会成为现实的债权,由于债权产生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其安全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对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债权产生的依据虽然已经确定,但最终形成债权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或然性。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则是债权产生的依据能否成立具有或然性,即将来能否达成产生之安全的合同尚不确定(杨明刚,2006)。[1] 第三,未来债权实质上是给付请求权的期待权。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即特定人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未来债权是将来的给付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即期待将来可以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保理业务中未来债权分类 未来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其主要特征为请求权(崔吉子,2006)。[2]而未来债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将来债权”),是指现在尚不存在,但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债权,即期待将来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这种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就不再表现为请求权,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即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权利。 有学者认为,未来债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来债权包括:①尚未发生的附始期债权;②尚未发生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③已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因欠缺一定事实而尚未发生的债权;④仅有事实关系而无法律关系存在,且未发生的债权。狭义的未来债权仅指第④种情形(张道周,2001)[3],亦称纯粹的未来债权。笔者认为,未来债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一种期待权,而不是请求权。 从理论上说,未来债权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一)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已经设立,但尚未生效,或者债权的产生取决于对待给付的履行。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①、②、③种情形都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比如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收入、股东的分红、教育合同中的学费等。 (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是指基础法律关系尚不存在,但将会签订并形成相应的债权。上述广义未来债权中的第④种情形属于此种类型的未来债权。例如有待缔结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高速公路收费权、航道收费权等亦属于此种情形。 区分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的意义,在于这两类不同债权的转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 债权产生的依据虽然已经确定,但最终形成债权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或然性。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则是债权产生的依据能否成立具有或然性,即将来能否达成产生之安全的合同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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