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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意拍卖的委托方式。这是一种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由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任意委托拍卖。这种委托拍卖程序简单,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若有意向通过拍卖的形式处置财产或财产权利,通过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的方式,确立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拍卖委托即告成立。 (二)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一般包括委托人的拍卖意向、寻找拍卖人、当事人双方洽谈、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四个步骤。
拍卖委托人在拍卖委托中有下列权利: 1、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3、拍卖成交后,有权取得拍卖品价款。 有下列义务: 1、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依照约定或者拍卖法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4、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拍卖人要求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拍卖标的证明等资料可以依法处分。2、拍卖人应核实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三、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中载明的拍卖标的不一致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住所;(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格;(4)拍卖时间和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和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7)价格的支付方式和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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