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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拍卖公司的委托

2021-10-29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拍卖人要求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拍卖标的证明等资料可以依法处分。2、拍卖人应核实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三、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中载明的拍卖标的不一致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住所;(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格;(4)拍卖时间和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和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7)价格的支付方式和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订)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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