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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022-09-17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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