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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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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因突发事件或者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管线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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