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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0天;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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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秩序(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取保候审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手续,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该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员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所有公民,法律上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特权。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事务责任制度、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处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取消或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重视证据,重新调查研究,不轻易供述。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批起诉。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不通知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者,必须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应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提问。对外发表的诉讼文件,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和合作,依法履行合作,履行合作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监管,协调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按互惠原则,中国公安机关可与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和警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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