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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保全费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基本相当。目前也有专门为此类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各法院与相对固定的担保公司有合作),只要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就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费用由担保公司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实际保全缴纳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计算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登记海事债权,催告船舶优先权;(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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