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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审查。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原告地址、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理论上,具体提出的时间应该是庭审会议。结合我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及时与承办机关沟通,承办机关会相应解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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