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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管辖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2021-11-20
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理论上,具体提出的时间应该是庭审会议。结合我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及时与承办机关沟通,承办机关会相应解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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