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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的责任归谁

2022-01-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如果无法证明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您要保存好给孩子看病的相关单据和票据,以便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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