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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而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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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并不符合生二胎的条件,但是却生育了第二个子女的; (二)男女双方在尚未结婚的情况下就先生育第一子女,但如果在生育子女之后60天之内,双方就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就不用交。另外,要是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的也需要交社会抚养费;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生育孩子的; (四)结婚之后或知晓他人有配偶而重婚生育孩子的; (五)违法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
非婚生育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因此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只要违反了计划生育管条例,多生育了孩子就会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比如: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生第一孩;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生二孩;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二个子女;有配偶而重婚生第一孩;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国家之所以要干涉人们的生育状况并且要求每个家庭都有所限制,这也是因为人口数量的叠加会让社会资源在分配上出现很大的不均问题,但是并不能控制到每个家庭的自由而只能从宏观上要求违反要求的人们缴纳一些费用来支撑社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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