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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专利技术增值税已经减免。 一、技术转让的营业税及“营改增”后增值税优惠分析 1.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免税问题 在技术转让过程...
营改增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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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如果技术转让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转让的公司或事业单位,营改增转让专利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针对专利转让营改增计算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营改增”对无形资产核算内容的影响如下:“营改增”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中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就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技术转让服务”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相关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即属于该范围。“文化创意服务”项目下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企业增减这些无形资产(即转让所有权)或者转让其使用权时都要按增值税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但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又规定,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该部分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价款不能免征增值税。从上面分析可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及相关服务在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共5个项目。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同时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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