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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营改增后情况怎么?

2022-07-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共5个项目。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同时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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