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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口本补办流程:1。向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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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只能回户籍所在地补领,不能异地补领:具体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2、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3、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4、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各地存在差异,具体咨询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户口本丢失如何补办的具体审查,是指户主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户口本丢失登记表》和《户口本丢失补办登记表》,并在说明户口本丢失原因后与警方核实具体环节。通常,警方将户主与电脑中的照片进行比较,补办户口本申请中的信息是否与微机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如果一致,基本上只需要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主管人共同居住的,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自立户口,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当场出具《户口、居民身份证(件)报失单》。申报人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员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发。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动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户口管理部门。 程序及费用全程免费办理!材料齐全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1.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2.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户主去世未注销户口的,应先注销户口并由家庭商定选出新户主后,方可申请补发; 2.户主或户内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出具情况说明,注明无法提供身份证原因和是否同意补发,方可申请补发。 3.户口登记地房屋拆迁、易主的,不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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