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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口本补办流程:1。向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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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遗失或者被盗的,可以由户主持身份证和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所有成年人员签名)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户主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协议并签名捺印,由本户其他成年人员持户主委托协议、补发的书面申请、户主身份证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代为补办;本户中确实没有其他成年人员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补领户口本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立等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身份证户口本丢了,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需要村委会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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