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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夫妻双方信任的问题。你们感情好没必要考虑房子名字的问题。感情不好。双方不信任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至于别人说的跟你说的协议公证之类的就别想了。如果真那样做了结婚有意义?她要求在房产证加她的名字。以后的事谁也说不好。既然说不好还结婚干什么?结婚在现实社会已经注入许多元素。现在到出台法律来保障已经让人们对爱情婚姻失去信心。我现在的妻子在我最困难的时候。我们住的彩钢板的房。一分钱花开来花。我从抽芙蓉王到延安。我们一路走来。在我最穷困潦倒的时候她选择为我怀孕。这样的女人我坚持不领结婚证的时候买的120的房子坚持只写的她一个人的名字。我觉得我这样做对。我不知道你们的具体情况。但能说出来这样的话我觉得。。。。。。你懂的。自己的事情自己考虑。小伙伴们只是随便说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夫妻在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
其实要看你们有没有签订婚前协议,或者能够证明女方或者男方有一方愿意放弃,要不然按照婚姻法来看都是一人一半。可以采用一个买一个卖的形式,给予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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