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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分割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
离婚后公积金能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支取权能的限制性,公积金的支取比较困难。如果需要分割公积金共同财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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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离婚公积金可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然后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后公积金能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支取权能的限制性,公积金的支取比较困难。如果需要分割公积金共同财产,公积金无法支取的,可以由另一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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