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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导游业的导游薪酬制度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多数导游收入相对较低,为了提高和保证导游收入,不少导游通过带游客前往购物商场、自费景...
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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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实际上是一种法庭诉讼程序中的抑制性措施。当某个人未能遵守并履行法律文件中设定的生效义务,导致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行动来应对时,该个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行动的影响。这种限制高消费的形式主义行为主要旨在限制那些未执行法律者的非必要的高端消费和相关消费行为,例如:乘坐豪华交通工具、度假旅游、子女报名入读高费用的私立教育机构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被执行者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或得到司法申请执行方的许可,法院可能会解除部分限制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外,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了国家、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中,该电子商城营业员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侵犯了你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就是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该营业员的种种理由事实上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与该店负责人员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等途径,以上途径均行不通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该营业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你的请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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