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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
转让场所和方式: 1、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方式。记名股票,由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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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信誉良好;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 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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