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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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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拆迁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承租人可以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也就是说,没有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改变用途。
私自改变土地使用证上的用途是违法的,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地者如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如何处理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于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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