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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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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配合机制)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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