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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人工加班计算时间可以这样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
我想问下是不是因为你的加班时间的计算标准跟你们公司领导的计算标准不一致呢?建议先跟领导统一一下标准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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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关于三种工时计算加班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先来看标准工时制: 周一至周五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 周末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 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地方政策,如果当地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算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想天津、上海等地是算加班的)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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