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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是具有优先认股权的。如果普通股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则在同等条件下,该名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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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派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对于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利润。 (2)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当企业宣布破产时,在企业资产变卖后,在全面偿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企业决策的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企业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一、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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