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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期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
民事诉讼举证期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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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或十五日。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天,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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