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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处理方法是:主要刑罚已经执行,在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期间犯新罪,并处以多种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期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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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决决定之日起计算执行。2、如果判决限制追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限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主刑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判有期徒刑,拘留没有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在服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其他政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是指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者,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所享有的以下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3、担任国有机构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根据刑法有关的规定,一般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2、另外,对于那些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能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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