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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宣告破产的,应实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破产程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和处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工作过程。破产清算通常具有如下特征:(1)破产清算是对已破产的企业实行清算的制度。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2)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包括前者,破产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服务于它的;但破产清算是有其特殊作用,破产制度中的内容及宗旨,主要是通过破产清算来实现的,没有破产清算,破产制度就无法实现;(3)破产清算是为破产债权人制度服务的,破产不息的本质即通过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公平地将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尽可能的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这将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很好地区别开来。
关于外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有以下解答:(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关于外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的问题有以下解答:(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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