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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必须是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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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副国级,内设机构为副部级,执行局的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局长为副部级,副局长为正厅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10月,现有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35个,其中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等审判执行业务部门21个。省法院机关分蜀汉路和正府街两个办公区,分别坐落于金牛区蜀汉路265号和青羊区正府街108号。蜀汉路办公区在2008年正式投入使用,占地面积30.5亩,分办公大楼、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大楼三个区域。目前,蜀汉路办公区19个庭、室办公,正府街办公区保留了政治部、行装处、执行局等16个部门。诉讼服务中心面积共800余平方米,分为两层,具备立案、信访、诉讼查询、判后释疑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审判大楼具备案件开庭、接待律师和当事人、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档案管理、会议、信息化枢纽、车辆调度等功能。共有审判法庭11个,均为科技法庭,具备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同步证据展示等功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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