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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
一般来说,公司合法注销,责任主体不存在。然而,如果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原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未处理的债权负责。 为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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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时,其民事主体资格将被消灭。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其他当事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他当事人可以直接作为被告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的,由股东承担虚假清算责任,即股东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处理债务,企业应当承担债务。但在许多情况下,为了逃避债务,股东经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主动吊销许可证,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惩罚此类行为主体。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经常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或者转让财产后,应当依照《清算法》第二十五条和《破产法》的规定追究被没收违法所得。清算组和其他违法行为。清算人员应当依照清算法的规定,依照清算组的规定进行处罚。合伙企业清算是指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企业破产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仍有债务尚未清偿的,原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论是解散清算还是破产宣告,合伙企业在清算结束后,都需要准备有关材料,用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仍有债务未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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