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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采取查非、冻结措施后,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查非?

2022-02-08
可以持检察院的不予起诉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实施查封的机关申请解除查非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另外,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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