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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投诉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向法院投诉的程序是怎样走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向法院投诉程序:诉讼上的投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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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理由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提请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A公司提出申请时未能提交完备材料,且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的规定,告知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材料,A公司未能按时补齐、补正。 二、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从该法条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了破产申请后,即使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有效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审查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即主要就申请人申请书所载内容是否合法、所附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不必对是否真正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综上所述,A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未能提交齐全材料,在被法院告知补齐、补正后亦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应当裁定不予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是在诉前、起诉同时、诉后申请,而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这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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