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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第一个问题提法有些不准确,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是看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服务期未满提出离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但以培训费用为限,而且要分摊。
劳动合同签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实际入职日期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三月一日是您提起的3月底离职。您应当提前30日告知单位。 2.单位3月1日即让您离职,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先于您申请离职的时间。 4.您有权获得3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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