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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子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子婚...
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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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不一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如果房产是自然增值的,则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出于投资的目的所买,则增值部分可认定为是投资的收益,在无特殊约定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的收益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房屋增值部分也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时间标准:1、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析: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自然增值应该从结婚之日算起;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财产,应该从个人财产产生之日算起。2、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分析:这里的自然增值,应该从双方共同还贷之日起算。
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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