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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根据条例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新建物业或已建物业在实施物业管理前应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一)新建物业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在出售前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但对于建筑物规模过大的项目,还应充分结合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时,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确认其房屋及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共有或共用关系,如其房屋及设施设备有共有或共用关系的,应划为一个区域;没有共有或共用关系的可划为不同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共有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社区因素和建筑规模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于以上划分,都应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具体要如何划分,请您咨询项目所在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他们说的才算最权威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落实的执法行为。其特点是:一是行政,发生在行政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制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法律、法规或行政决策要求的行政管理目的和状态的实现。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二、设定权应当是指法律规范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在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不存在,不是从更高层次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中衍生出来的,也不是更高层次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是根据法律的一般授权,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事项,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和类型作出规定的立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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