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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
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范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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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而必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是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临的费用支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提出来的,指的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必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为管理、维护、增加和分配破产财产而发生,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出或随时支付。国际上对两者的支付存在平等清偿主义和区别对待主义两种情形。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并不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者加以区分,采取平等清偿主义。而在德国,则赋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同的法律地位,当二者并存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时,应首先清偿共益费用,即采取区别对待主义。我国《企业破产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且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表明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系采取区别对待主义。二、破产费用怎样清偿1、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2、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首先对其予以清偿。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都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都是以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支付的。 两种费用的区别:破产费用是消极产生的,而共益债务是积极产生的,例如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而履行合同等就属于共益债务的。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的: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而共益债务是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例如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得利所引起的债务,这就是来源于破产财产的。
破产费用范围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范围是: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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