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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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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4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46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依照本法44条第一款终止的劳动合同47条、经济赔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的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赔偿,超过半年的,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支付综上,你的情形如果并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劳动报酬每工作1年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赔偿你的情形就是3个月的本人工资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意思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合同条件,你不同意续订;或者用人单位维持合同条件,你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与你签,你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不需要通知的话的话,公司在某些情况岂不是可以投机。 我07年7月处于孕期,合同也到期了,之后一直在公司工作。但从07年8月至08年3月,公司都没有和我签合同。现在以因为劳动合同法,公司要支付2月至3月工资的双倍给我。公司不想给。就说当时(07年8月)没和我续签,是因为我处于孕期,合同延续到“三期”满为止,所以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用支付双倍工资给我。(当时其他同事也没有签合同,但因为她们不是“三期”,所以公司给了她们双倍工资) 公司这样做对吗? 我个人认为,公司如果不想和我续签,应该书面通知我,明确告诉我不再续签,而是让合同延续至“三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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