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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效力的行使有什么规定

2022-07-08
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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