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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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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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