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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中的合同在履行过程出因出现意识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实现追求利益。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便解除的一方要拿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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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是怎么回事吧: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现代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其基础就是人们要讲诚信重承诺,一旦契约达成就必须遵守和履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如通常人们所熟知的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但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遇到一些重大变故的情况时,因发生情势变更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的可以变更,通过变更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的可以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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