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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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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不适合监禁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执行,在监狱外执行刑罚。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依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执行。此外,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司法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因此,监外执行人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督。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报道次数各地区有差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所应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刑的刑罚种类、犯罪状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援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如果发生住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化、接触对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社区矫正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者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的身体状况,每3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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