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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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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道次数各地区有差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所应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刑的刑罚种类、犯罪状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援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如果发生住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化、接触对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社区矫正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者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的身体状况,每3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状况。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1、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监外执行人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参加竞选。竞选成功后,可以任职。但如果被收监执行的,竞选上的职务自动终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八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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