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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
首先要符合条件~ 没小孩 满30岁 有一定经济条件 然后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让他们给开个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之后到你们经常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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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必须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无配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性孩子的,您与收养的女孩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的
[案例] 张小姐与李先生2002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直至2007年才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张小姐一直无法生育,2008年二人商议后共同收养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但迟迟没去办理收养手续,也没有给孩子上户口。今年3月,张小姐与李先生因感情出现危机,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争取未满周岁养女的监护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评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可见,事实收养关系只能存在于《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法》实施以后,公民应当按照该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实施,而张小姐、李先生是在2008年抱养女婴,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张小姐因病与李先生结婚多年没有生育,二人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要件,但由于他俩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与女婴之间没有形成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3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张小姐、李先生与女婴之间也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审理张小姐和李先生的离婚案时,不应审理女婴的抚养问题。(法律界)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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