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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犯罪过程中,不可能既出现犯罪未遂,又出现犯罪中止,两者是不能共存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放...
共同犯罪也存在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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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犯存在犯罪中止。 2、连续犯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就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而言是存在中止的可能的,但是整体而言对量刑的影响不会太大,因此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就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3条第l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从两者发生的时间来看,虽然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发生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之后,但是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犯罪的实施阶段,不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犯罪中止不仅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施阶段,还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甚至还可以发生在犯罪已经实施完毕而犯罪结果还没有完全显现的这一阶段,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仍然是犯罪中止。 第二,从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的意志方面看,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停止的犯罪,即使客观上行为人不可能实现犯罪的结果,只要行为人主动停止实施了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中止,简而言之,即“能达目的而不欲”。而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即使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得逞,但是由于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等方面的原因,致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犯罪未遂,简而言之,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第三,从对两种犯罪停止形态的处罚上看,对于未遂犯,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采取的是得减主义的原则。但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采取的是必减主义的原则,而且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还要免除处罚。可见,我国刑法对于中止犯的处罚要比未遂犯要轻,这主要是从犯罪时两者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和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主动地停止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第四,在上述案件中,魏某之所以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是由于耿某报警后魏某被发现才使其犯罪不得已而停止下来,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所以是魏某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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