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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审判实践中,孤独的证据不能作为法官定案的依据。孤独的证据意味着所有案件只有一个证据,但此时由于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嫌疑人,但如果嫌疑人也...
[q ote][b]以下是引用[i]邢伟师在2005-6-4 15:28:00[/i]的发言:[/b] 同意余律师观点。 [/q 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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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自行辩护权和委托律师辩护权。律师是专业人士,应通过律师辩护维护合法权益
只要有其他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犯罪事实的存在,一样可以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证据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就是说,如果口供之间能够符合逻辑,存在关联性,彼此可以印证,是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的,并不是必须要书证。3.但是,单凭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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