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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
孩子的探视权不需要争取,这是父母本来就具备的权力。如果因为离婚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探视孩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当然也可以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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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孩子的探视权不需要争取,这是父母已经拥有的权力。离婚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探视孩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探视孩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案例】勇某(女)和钟某(男)于2017年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子女由双方在河北省霸州市和天津市轮流抚养。自2017年9月底以来,婚生子女一直与勇某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同意离婚,并约定结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协商离婚后,勇某拒绝将孩子带回天津抚养,阻止钟某探望孩子,隐瞒孩子所在的幼儿园,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钟某坚决不同意变更监护权,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判决】一方以隐匿、抢夺等方式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不仅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也剥夺了孩子的探望权。这种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制止。法院考虑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就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现在双方收入相当。永没有证据证明钟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等法律规定改变了抚养关系。同时,勇故意隐瞒婚生子女就读幼儿园的信息,阻碍钟正常抚养和探视婚生子女,不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钟坚持按照离婚协议抚养婚生子女,同意自理抚养费。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勇某的诉讼请求,结婚生子由钟某直接抚养。
1、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2、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3、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4、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5、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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