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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内容: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只禁止将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委托,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则并没有禁止,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
行政执法不能委托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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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己实施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以下情形外,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委托在一定的情形之下,是不能够委托的,而在某些状况下是可以委托的。
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可以授权委托的。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在其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人员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外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强制是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实施的强制,行政强制的实施切实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如不对行政强制的行使主体加以明确规定,将会导致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滥用,这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设定的意愿。如果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将会导致执法主体的混乱,甚至有不法人员或者组织与行政主体相互勾结,使得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所以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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