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是: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来应当是刑种的差别选择,或者同种刑罚中超出量刑幅度判处。即该判主刑的只判了附加刑,该判拘役的判了管制,该判无期徒刑的判了有期徒刑,该判死刑的判了无期徒刑。或者应该在较高的量刑档次用刑的却在较低档次用刑,甚至有三个量刑档次时,应在最高档次用刑却跨越中间档次直接在最低档次判处。更有甚者没有特殊条件却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类情况才可称得上“量刑畸轻”。
不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判事实明确,证据确实足够,但判处的刑罚畸形较轻,应适用追加刑罚而不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追加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325条,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应执行以下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一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处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处罚(2)原判决的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只有判决的罪名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处罚(3)原判决不得加重,不得加重执行的处罚,不得加重的证据,不得加重,也不得加重原判决的处罚,也不加重原判决的处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定金规定的限制。
“量刑畸轻”包含于“重罪轻判”之内,但实质上都不属于超越自由裁量的限度。“量刑畸轻”可能出现在任何已经认定犯罪之后的判决中,任何刑罚都可能出现量刑畸轻的情况;而“重罪轻判”则适用范围相对前者更窄,因为首先要定义“重罪”,如果不是那么只能划归前者,如果属于重罪且明显低于普遍大众的认知,那么就可以说是“重罪轻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