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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判事实明确,证据确实足够,但判处的刑罚畸形较轻,应适用追加刑罚而不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追加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325条,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应执行以下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一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处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处罚(2)原判决的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只有判决的罪名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处罚(3)原判决不得加重,不得加重执行的处罚,不得加重的证据,不得加重,也不得加重原判决的处罚,也不加重原判决的处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定金规定的限制。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制度包括过劳、自首、立功、数罪和惩罚、缓刑等。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罪犯,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一审量刑畸形轻微生效后,检察院申请再审后可加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量刑畸形轻,检察申请再审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制度,审判后可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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