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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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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省内自主择业的,不受企业性质限制,公安机关可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2、应届毕业生入学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在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就业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准迁手续办理户口迁移,在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对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办理城市当地常住户口。 4、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5、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对于城市孤寡且无人赡养的老人,可通过民政部门申请入住养老机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国家对养老院的政策各地不同一般需要以下条件: 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民办养老院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您可以查询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或咨询当地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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