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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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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部制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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